(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宣布 凭证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谋划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谋划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谋划者合并;
(二)谋划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法取得对其他谋划者的控制权;
(三)谋划者通过条约等方法取得对其他谋划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谋划者施加决议性影响。
第三条 谋划者集中抵达下列标准之一的,谋划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验集中:
(一)加入集中的所有谋划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规模内的营业额合计凌驾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谋划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凌驾8亿元人民币;
(二)加入集中的所有谋划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凌驾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谋划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凌驾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盘算,应当思量银行、包管、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现真相形,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
第四条 谋划者集中未抵达本划定第三条划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实该谋划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扫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谋划者申报。
第五条 谋划者未遵照本划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划定举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举行视察。
第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凭证经济生长情形,对本划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验情形举行评估。
第七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